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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18 浏览量:1087 分享到:

为鼓励激励经营主体自觉合规守法经营,打造公平公正和可预期的市场发展环境,进一步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汉中市市场监管部门推行服务型执法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5起容错纠错、行政指导、首违不罚、依法减轻和不予处罚典型案例公开如下:

案例一

洋县刘某使用智能售卖机无证经营现磨咖啡容错纠错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辖区某广场两台现磨咖啡智能售卖机,属于食品经营新业态。经调查,该智能机为刘某所有,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磨咖啡豆等原料从四川某食品经营企业采购,冲泡咖啡用水来源于附近某单位直饮水机,截至调查时销售金额700余元。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积极落实服务型执法要求,现场指导并协助刘某办理了有关证照。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洋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案例评析】

2023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四新经济”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通过设置初创包容期、实施容错纠错执法等11项具体措施,集中解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企业初创发展难题。该案中,当事人通过智能贩卖机现场研磨冲泡咖啡,不同于传统食品经营业态,鉴于其所售食品能够保障消费者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没有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而是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容错纠错,通过推行服务型执法,指导协助当事人办理合法证照,保障了公众食品安全,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实现多赢局面。

案例二

汉中某生物工程公司未按规定公示或报送年报行政指导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汉中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办理汉中某生物工程公司信用修复业务时发现,当事人曾有一个年度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按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业务指导,发放了书面提示函,帮助其尽快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避免了今后类似违法行为发生。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关于不予处罚规定精神,2022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制定并公开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该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通过引导、提示、辅导、规劝等非强制方式,实施正面激励鼓励,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既落实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又提升了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避免了对抗性执法后果发生,体现了有温度的执法。

案例三

汉台区某眼镜店会员卡设置不平等格式条款给予警告减轻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汉台区某眼镜店会员卡上明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上述条款排除和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典型的合同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及时收回并更换会员卡积极整改的情节,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明确,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该案中,当事人积极整改,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减轻处罚情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而不并处罚款的减轻处罚决定,促进经营主体合法守规经营。

案例四

汉台区某水果经销部互联网广告首次违法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核查汉台区某水果经销部通过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未显著标示“广告”举报件时发现,当事人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介绍店内商品和服务短视频,并含有团购信息的链接,部分短视频标示了“广告”字样,部分未标示,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有关互联网广告必须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并立即整改,对相关短视频进行了删除。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普通消费者能够辨明其短视频为广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汉台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对其进行责令整改和普法教育,并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案中,当事人为推销商品和服务,以短视频形式发布广告,但部分视频未标示“广告”,违反了互联网广告必须具有可识别性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此类违法案件时,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由裁量基准和范围中,依法对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或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行政执法与普法相统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

西乡县某大药房销售不合格医用防护口罩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转办线索核查发现,西乡县某大药房销售的标示河南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一批次医用防护口罩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从西安某企业采购上述口罩7200只,购进、销售票据及有关资质档案齐全,截至调查时剩余750只未售出。执法人员调查后,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收缴其尚未售出750只不合格口罩,依法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案例评析】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2023年12月,为提升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精准化、规范化水平,汉中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出台了《汉中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操作办法》,界定了首次(初次)违法的标准,量化了裁量百分比、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明确了裁量证据数量和证明力要求。该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公平公正行使裁量权,依法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经营主体合法守规经营创造可预期和可信赖的营商环境。